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18]208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6195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某某**镇**村,现住湖北省云某某**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3日被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血液里检出乙醇含量为:103.7毫克/100 毫升)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乘坐有曾某某一人)沿云安线自北向南行驶至云某某**镇**岗路段时,与前方杨某某(男,30岁,天门市**镇杨**村人)驾驶的鄂A****H号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及其车上乘坐人曾某某(男,54 岁,云某某**镇**村人)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采取扣留机动车的强制措施)、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刘某某户籍信息及无驾驶证信息、证人及担保人信息等书证;2.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书;3.血样提取视听资料;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证人曾某某、杨某某、徐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两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新华
2018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549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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