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329231996********,中专文化,农民,群众,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人,现住祥云县祥城镇城西村民委员会**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27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和朋友在祥云县文苑路东盛路路口**烧烤吃烧烤喝酒后,又到东盛路**吃烧烤喝酒,吃完烧烤后刘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载朋友准备回**烧烤店开朋友的车,02时33分许,刘某某驾车行驶至龙翔路东盛路路口处时与行人发生纠纷,派出所民警带其回所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刘某某有饮酒驾驶嫌疑,后通报公安局指挥中心要求交警配合处理,2020年05月27日04时57分许,祥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出警对刘某某的饮酒驾驶违法行为进行处置,2020年05月27日05时10分许,民警到派出所后经初查确认刘某某有饮酒驾驶嫌疑后要求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经检测,刘某某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9.3mg/100ml,已经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将刘某某带往祥云县人民医院急诊科进行血样提取。2020年06月02日,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刘某某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00.65mg/100ml,刘某某对检验鉴定结果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户口证明、受立案文书、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高某某、李某某、魏某某的证言;4.现场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三个月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红芬
2021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祥城镇城西村民委员会**小区**号,电话:1388722****,保证人魏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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