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刘某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89********,小学文化,住云南省会泽县**街道**村委**组**号**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年8月12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云DW****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会泽县**路**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20.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查获照片、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媛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28743****。
2.卷宗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