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51994********,汉族,中专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化德县**镇**街**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蒙A2****小型汽车行驶在本市迎宾大街,遇执勤民警设卡检查,民警将其带至丰镇市医院抽取血样,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诉讼文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被告人身份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及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丰镇市大队返还物品凭证、机动车辆移至指定地点告知书、车辆领取通知书;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乌)公(司)鉴(理)字【2020】294号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丰镇大队民警询问、讯问被告人过程采集同步录音录像制成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镇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雪英
检察官助理:褚艳喆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48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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