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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151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日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怡安中路肯德基门口路段时,与路边施工护栏发生碰撞,由此造成车辆损坏及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刘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16mg/100mL。经查,刘某某无驾驶机动车资格。经交警认定,刘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材料,鉴定意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及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刘某某判处二个月十日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元妍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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