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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上犹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5197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位于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镇**巷*号。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上犹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刘某某,自2008年入股上犹县吉达客运有限公司起即担任会计兼出纳,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产,数额较大。经赣州天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5年至2018年9月,刘某某收取上犹县吉达客运有限公司相关车主的车辆管理费等款项共计金额为545915元存入其个人账户(包含收取现金及存入刘某某个人银行账户)。2015年至2018年刘某某个人现金代付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上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税金80710元、代付上犹吉达公司职工工资185100元,实际刘某某收取上犹县吉达客运有限公司车辆管理费等款项合计280105元未入账。

二、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8月13日在上犹县文韬路临江酒楼吃午饭期间饮用了白酒。饭后,刘某某驾驶其车牌号码为赣B*****号灰色马自达牌小型轿车途径上犹县黄埠镇357国道602公里800米处时,被上犹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查获。经民警现场用酒安测试仪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2mg/100ml。经赣州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刘某某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65.2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作为上犹吉达公司的会计兼出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吉达公司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小平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犹县**镇**巷*号,联系电话:138********;

2.案卷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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