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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二部刑诉〔2020〕55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41980********,汉族,初中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上海**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户籍在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乡**村委**组**,住本市徐某某**路**弄**号**室。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同年6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23时3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的白色宝马小型越野客车,在本市徐某某**路**号**公寓(**店)停车场内驾车先后压坏**公寓(**店)所属绿化带,碰擦牌号为赣******的帕萨特牌轿车,其间还下车损坏牌号为沪******的白色奥迪车辆后视镜。**公寓(**店)员工报警后,被告人刘某某倒车与接警前来的牌号为沪*****的警车发生轻微碰擦。民警对被告人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21毫克/100毫升。后被带至医院抽血检测,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2.35mg/mL。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到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公寓(**店)、两名受损车主相关费用合计人民币16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上海**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案发时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2.35mg/mL。

2.证人谷某某、熊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高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详细信息、机动车详细信息、监控截图、办案说明等书证,证明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压坏绿化带、碰擦帕萨特牌轿车,损坏白色奥迪车后视镜,发生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

3.微信个人信息截图、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转账记录及办案说明,证明被告人刘某某赔偿**公寓(**店)、两名受损车主相关费用情况。

4.当事人呼气式酒精测试信息、110报警信息、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及办案说明,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刘某某到案情况。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致物损、车损,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震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于住处候审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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