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二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市崇明**号线员工,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在江苏省阜宁县**镇**居委会**组**号,暂住上海市崇明区**镇**路**弄**号**室。2019年12月4日因交通肇事逃逸,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3时5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J****1小型轿车,沿崇明区**镇**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路口西约100米处,撞及同方向在前正常步行的被害人丁某某,导致丁某某轻微受伤。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mg/ml。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弃车逃逸,后又自动投案,主动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日前,刘某某已赔偿丁某某人民币1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人口信息、身份证复印件、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信息核查表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作案时已达法定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等身份信息情况。
2.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证实,2019年11月30日23时59分,交警支队接丁某某报警称在崇明区**镇**路、**路路口附近发生一起轿车撞及行人造成人员受伤的事故。经调查发现,驾驶员刘某某醉酒驾驶并弃车逃逸。后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上述犯罪事实。
3.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卷证实,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因醉酒驾驶且交通肇事逃逸,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500元。
4.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照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毒驾(尿检)登记表证实,刘某某所驾驶的牌号为苏J****1小型轿车情况及对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抽取血样、毒驾检测等情况。
5.驾驶证信息、驾驶证复印件证实,刘某某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2。
6.小型汽车苏J****1车辆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实,涉案车辆来源合法有效,所有人为刘某某。
7.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证实,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2mg/ml;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1mg/100ml。
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经认定,刘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丁某某不负本起事故责任。
9.崇明长兴道路交通事故人伤、物损赔偿明细调解笔录、收条证实,刘某某已赔偿丁某某人民币13000元。
10.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1月30日晚,其与刘某某等八人聚餐,期间刘某某喝了三两白酒,后大家去KTV,刘又喝了一瓶啤酒。
1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1月30日23时58分,其接到刘某某电话称其酒后开车撞了人,因害怕警察查到,让其至事故现场帮忙顶替,后在民警教育下,其电话刘某某让他来自首。
12.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人口信息、身份证复印件、病史诊治记录证实,2019年11月30日23时50分许,其沿崇明区**镇**路由西向东靠道路南侧步行回家,至**路西100米处,被身后一辆汽车撞倒受伤的相关事实。
1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2019年11月30日,其酒后驾车撞人逃逸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静波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75226****。
2.案卷材料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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