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刑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51990********,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镇**村,2016年8月28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行政处罚,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曲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冀D**号小型机动车沿南柴线曲周段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曲周县南阳庄村西口处时,被曲周县公安局巡逻民警查出其呼气式酒精检测含量超标。经大名县中医医院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检验:刘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酒精检验鉴定报告;4.视听资料:查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银如
检察官助理:刘志贝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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