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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69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311986********,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9月22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已报废的粤A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尖澎路106国道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8.6mg/100ml 。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刘某某拘役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浩添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0205****。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

3、《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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