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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萝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21995********,汉族,专科毕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住黑龙江省萝北县**镇**家园**单元**室。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萝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萝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萝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萝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19时0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黑A****V号黄海牌轻型普通货车,沿G332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名山收费站处时,被萝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163.46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0月4日被公安机关在萝北县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抓捕经过、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现实表现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及承诺书;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光盘。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栾丽晔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萝北县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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