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4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住本市**新城**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后,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冀FE5***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高碑店市工商局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询车辆信息结果;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洪凯
2020年5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3703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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