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370727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高密市**村**号。2020年9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号牌轿车在高密市**道**村处与鲁******号、鲁******号牌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4.6mg/100mL;经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卫东
检察官助理:刘秋瑶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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