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02196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已退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广东省韶关市浈某某十里**镇**路**号**栋**房,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22时5分,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韶关超**”号牌的二轮电动车沿韶关市浈某某十里亭大道行驶,至十里亭大道邮政储蓄银行附近路段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
经鉴定,从刘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5.26mg/100mL。其行为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车辆扣车回执复印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酒精吹气检测结果单复印件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剑文
检察官助理 黄曼殊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居住在韶关市浈某某十里亭镇**宿舍**栋**房;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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