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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420117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新区**号,现暂住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市****,系中铁**局**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2019年11月7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晚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白色****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陇县城关镇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学道南巷口时与赵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赵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经陕西省宝鸡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27mg/100ml。经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汤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血醇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及照片;

7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莹

检察官助理:范玮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2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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