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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右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机械设备修理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煤矿,无前科。2020年11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阿拉善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0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拉善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22时48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无驾驶资格证酒后驾驶冀R****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阿拉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镇**酒店门前道路时,与通向行驶至该处的张某某驾驶的蒙M****3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无人员伤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在**镇**酒店门前道路将其当场抓获,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对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210.54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两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巍巍

  2021年2月23日

附件:

    1. 被告人刘东山被取保候审,现住现住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煤矿**队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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