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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矿检刑刑诉〔2019〕11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41982********,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集团社保中心职工,住阳泉市矿区**小区**楼**门**号。2019年6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6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晋C****9号福克斯牌小型汽车在阳泉市北大街阳煤巷由北向南行驶时,倒车撞向李某某驾驶的晋C****4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上,造成两车不同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交警一大队民警查获,后被带至阳煤集团总院抽取血液,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从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37.04mg/100ml。被告人刘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娜

2019年7月8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阳泉市矿区**小区**楼**门**号,联系电话13100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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