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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8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湖南安**制药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长沙市雨花区**街道**路**段**号**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4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万芙路新怡园饭店吃饭时饮酒,次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牌号为湘******的小型轿车从水电八局出发,经芙蓉路上二环线,沿东二环由南往北行驶至树木岭立交桥时,与正在此处施工的被害人张某丙、王某乙发生碰撞,导致两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交警在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经检验,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7.6毫克/100毫升。

经雨花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丙、王某乙不承担责任。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丙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张某丙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丙、王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的证言;5.血醇检验报告、伤情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6.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图、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城市快速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礼强

2019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联系方式177****0507)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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