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北山路派出所,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小区**栋**单元**室。该人因卖淫嫖娼于2016年6月2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罚款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酿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车牌的黑色大运牌两轮摩托车沿长春市双阳区东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龙湾御景小区门前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6.73mg/100ml,属酒醉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无证牌照驾驶机动车,危害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子良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原居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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