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万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74********,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址铜仁市万山区,现住**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11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刘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持A2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D****2号小型轿车由铜仁市万山区党校往万山区谢桥办事处龙门坳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谢桥办事处蔬菜园疫情检测岗时,拒绝配合体温检测,驾车继续往龙门坳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谢桥办事处葡萄园疫情检测岗(谢岩线2公里+100米)处时被拦截后报警。随即,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谢桥派出所执勤民警到达谢桥办事处葡萄园疫情检测岗,闻到刘某某身上有酒味,就将他带到谢桥派出所,并通知交警来做进一步处理。当日22时07分,交警对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32mg/100mL ,随即刘某某被带至铜仁市万山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液血样。
经铜仁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某血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2。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立案登记表、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且在疫情期间不配合检测,开车闯检测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系初犯,无前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1个月,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琼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现居住在铜仁市万山区,现住**村**组**号。联系电话19117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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