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97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7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丰都县**街道**大道**号**室。因犯故意伤害罪,2012年11月29日被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醉酒驾驶机动车,2019年7月21日被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15日被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被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经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判管辖,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日将本案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渝GQ****小型轿车从丰都县新世纪百货外出发往丰都县三合街道名山大道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三合街道南天湖西路“隆八碗”餐馆路段时被交通巡逻警察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205mg/100ml,随后刘某某被民警带至丰都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

2019年7月16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0mg/100ml。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渝公鉴(乙醇)[2019]33614号鉴定文书;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罗仕林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丰都县**街道**大道****室,13320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