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单元**。因酒后驾驶,于2018年7月20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渝F2****的轻型货车,从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70+80”火锅店出发,沿睡佛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驶至云枫街道“万人大排档”路段时,遇被害人杨某甲在路边等车,因刘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车辆与杨某甲发生刮撞,造成杨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双方自行协商未果,杨某甲遂报警,民警到现场将被告人刘某某查获。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3mg/100ml。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乙醇检验报告;

6.现场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及照片等;

7.现场查获、吹气及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成兰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的联系电话:1898354****。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