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20〕592号
被告人刘某某,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319890********,中专毕业,司机,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镇。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9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9月28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9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11月26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豫A93***号重型普通货车沿郑州市中州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霞飞路口南80米处时,与同方向骑电动车的被害人杨某某发生挂碰,致杨某某当场死亡,造成交通事故。
此事故经郑州市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抓获经过;
(2)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3)个人社保信息明细信息;
(4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7)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8)110电话报警记录及郑州市120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证明;
(9)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
(10)查询被告人身份及前科情况;
(11)年龄证明
2.证人冯某某、朱某某、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5.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
6.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长城
钱 堃
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