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乡**村**组**号,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村**超市南200米平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1时58分许,刘某某醉酒驾驶蒙K**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召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二旦海鲜烧烤店门前时,撞于呈头西南尾东北状吕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蒙A**号奥迪牌小型轿车尾部,造成刘某某受伤、吕某某所驾车内玩具车受损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理交通事故。经对其抽血检验体内酒精含量为230.977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 婷
检察员:蒙小兰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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