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远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5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住镇远县**村公租屋,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1月10日至2021年1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贵州省镇远县**村公租屋往镇远县县城方向行驶,于23时02分在镇远县涌溪乡镇台线5公里500米处被镇远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98mg/100ml,经血液检测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与前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萍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镇远县**村公租屋,联系电话:13985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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