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5********,彝族,初中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现住六枝特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浙J****5号轿车由六枝特区落别高速路出口方向往落别龙井温泉方向行驶,23时42分行驶至贵烟线148公里600米处时,与对向廖某某驾驶的贵G****9号面包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和廖某某及其车上的任某甲(任某丙)、任某甲(任某乙)、徐某某受伤。民警接报警后赶往现场,对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4mg/100ml,并依法提取其血样。2020年3月2日,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某的血样进行酒精浓度检测,检出乙醇含量为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出警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2.证人证言:证人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某、任某甲(任某丙)、任某甲(任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伍贤海
检察官助理: 谢晓峰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现住六枝特区**乡**村**组。联系电话:19817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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