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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71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县**镇**村**组**号,现住蒲城县**镇**村**建材公司.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的小型汽车沿本县东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雏鹰学校门口时,被公安局交警大队兴镇中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40.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付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存书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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