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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619号 

  被告人**,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11985********,汉族,小学, 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5月27日0时,被告人刘**醉酒后驾驶豫A*****白色福克斯牌小型轿车,沿荥阳市中原西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中原西路与万山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鉴定,被告人刘**的血醇含量为96.8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的供述;

2.被告人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证明、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照片、抽血照片等书证;

3.血醇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无前科、认罪认罚等事实,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至两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伟伟

2019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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