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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0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现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闽BS****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东方猎狼大酒店附近行驶至黄石镇石兴街时,被执勤的莆田市公安局荔城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6.34mg/100m1,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驾驶证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4.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微微

检察官助理:林  甄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2册。

3.《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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