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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19〕77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99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福建省福安市**镇**村**号福建**实业有限公司宿舍楼**栋**室,户籍在河南省汝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鄂******号大众小型轿车从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大酒店停车场沿宁德市福宁北路往福安方向行驶,途径福宁北路**号隧道入口前100米处,碰撞中央道路金属护栏,造成护栏损坏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到现场后,被告人刘某某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的酒精含量为190mg/l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刘某某带至宁德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并进行血样物证鉴定。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9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某某应负该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已赔偿造成道路护栏、立柱等经济损失人民币4710元。

2019年11月4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向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式酒精测试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凭条、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心城区交通安全设施定损报告单、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的抓破获经过、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翟某某、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现场调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证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培钦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安市**镇**村**号**宿舍楼**栋**室,联系电话1763882****;

2.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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