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6197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重庆市合川区,现住福建省永安市**镇**村**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某独自在永安市**镇**村**号家中吃饭饮酒。13时许,刘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家中出发,沿大田县217省道前往大田县建设镇建爱村感德寺。15时52分许,刘某某欲回家行至大田县217省道11KM+800M(建设镇建设村)的平直潮湿水泥路面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摩托车单方侧滑翻车,造成刘某某受伤昏迷及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处警时发现刘某某有酒后驾车的嫌疑,遂将刘某某带至大田县民生医院抽血送检。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7.78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大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物品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表、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资源库、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调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范玉金
检察官助理 许贤贤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永安市**镇**村**号。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5份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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