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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确山县****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刘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从**街出来沿着**大道由西向东到**小区其女友崔某某家中,后于崔某某母亲李某某发生争执,李某某报警后民警发现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98.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检验报告;

3、被告人刘某某本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岑中社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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