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于甘肃省白银市白某某民身份号码62040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白某某****台子**号住址同上。2020年12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甘D*****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白某某**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公路**村与**村交接路段时,将对面方向行驶的吕某某驾驶的甘J*****号美亚牌小型普通客车逼停并不让吕某某离开,后吕某某拨打110报警。接警后,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四龙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将刘某某当场查获,后通知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交警大队。经鉴定,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取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吕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晶   

2021年1月19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白银市白某某**镇**台子**号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贰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