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 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51989********,汉族,高中毕业,住登封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豫A*****小型普通客车沿登高公路行驶至中岳办事处东十里公交公司路段时,与李某某驾驶的豫A*****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驾驶员李某某及乘车人孙某某受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刘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6.84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至20000元,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瑞松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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