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251984********云南省姚安县人彝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村委会****,现住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厂宿舍,务工人员,群众。因危险驾驶罪被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皋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和其朋友在皋兰县**镇**厂宿舍内喝酒至23时许,准备去皋兰县石洞镇“星期八”KTV唱歌。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自己曾经因危险驾驶罪被吊销驾驶证,仍驾驶牌号为鲁L*****的众泰牌小型客车,从皋兰县**镇**厂出发,行驶至皋兰县石洞镇新兴路甘肃陇原职业技术学院(原皋兰县第二中学)门口处时,被皋兰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59mg/100ml,遂将其带至皋兰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甘金司法〔2020〕毒鉴字第5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67.6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立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经过及有关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明知其因危险驾驶罪被吊销驾驶证,仍醉酒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皋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玉贵

检察官助理:魏慧贤

2020年11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