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69********,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线**号**,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镇**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沿平川区**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道路北口左转进入**路时,车辆侧翻,碰撞在北侧水泥路肩上,致本人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平川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7.0mg/100ml。经白银市平川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眼眶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腰椎、上颌骨骨折均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现场及抽血照片等;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刘某某具有无驾驶资驾车上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刘某某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4000元至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冯 英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1389302****)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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