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住民勤县**镇**村**社**号。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刘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场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的甘C7****号轻型普通货车沿乡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收成镇泗湖村农科所路段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许某某(民勤县**镇**村**社居民)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许某某及电动三轮车乘坐人赵某某(民勤县**镇**村**社居民)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赵某某经民勤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民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刘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酒精检测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物品清单、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民勤县人民医院诊断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王某某、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民勤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民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事实及量刑情节,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民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多文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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