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中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600361974********,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现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4月14日因殴打他人及故意损毁财物,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11月26日,因无证且酒后驾驶摩托车,被行政拘留15日,罚款1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6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国营加钗农场的一家饭店内跟几个工友一起饮酒吃饭。刘某某饮酒吃饭结束后,当天的19时许,驾驶一辆悬挂琼DL****号牌两轮摩托车从琼中县国营加钗农场出来沿国道224线往琼中县县城方向行驶,到达琼中县第一小学后沿着虎二路,进入牛营线(62公里+150米)路段,当日20时50分许,被琼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此执勤的民警拦截检查,因被告人刘某某不配合琼中县公安局队执勤民警的测酒工作,琼中县公安局民警于当日21时37分将刘某某带到琼中县人民医院要求医生对其抽取血样。琼中县公安局民警在刘某某抽取血样后再次要求其进行呼气测试,测试结果240mg/100ml。抽取血样经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刘某某的血样检验出酒精(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20]毒检字第25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浓度为27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不具有相应的驾驶资格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一辆悬挂琼DL****号牌(其他车辆机动车号牌)两轮摩托车(车架号:LWOPCJL32G00****);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材料、到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20】毒检字第25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相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应雄
书 记 员:李苗苗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2.《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琼中县**镇**村委会**村**号;
6.涉案摩托车一辆:悬挂琼DL****号牌(其他车辆机动车号牌),车架号LWOPCJL32G00****,已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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