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6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县**镇**村**沟**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冀HD***8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滦平镇**路与聚贤楼交叉口处,被滦平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79.6mg/100ml。经滦平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72mg/100ml,属于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任淑文
2020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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