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82********,苗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麻某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麻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由麻某县公安局重新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4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晚1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及其妻子刘某乙与他人在麻某县高村镇苗汉酒店内聚餐,席间刘某甲饮酒;聚餐结束后,刘某甲与刘某乙跟随朋友一同前往麻某县歌友会KTV唱歌娱乐,期间刘某甲再度饮酒,2019年8月8日24时许活动结束后,刘某甲驾驶一辆牌号为湘******的普通货车搭乘其妻子刘某乙,由经麻某县高村镇福寿广场往麻某县人民医院方向行驶,2019年8月9日0时30分时许,当行驶至高村镇镇富洲路李某某住宅前路段时,撞上停靠在道路边的湘*****号小轿车及湘******号三轮摩托车,造成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甲驾车逃离现场。2019年8月9日上午8时许,麻某县公安局民警在刘某甲家中将其抓获,并依法提取其血液样本,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甲的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27.4mg/100ml。刘某甲归案后对其饮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了谅解,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协议书、收条、机动车辆登记信息表、行驶证、驾驶证、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3.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和辩解;
4.证人刘某乙证言;
5.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2个月至5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员额检察员:滕明宪
员额检察员助理:滕勤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_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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