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其位于新化县**镇**村的家中和朋友伍某某吃饭时饮用了一杯水酒。当日20时许,刘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送伍某某回**煤矿家属区,其从冷水江市郭家桥驶往金竹山实业有限公司方向,途径冷水江市江南路秀水江南地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刘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52.5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冷水江市人民医院抽血,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1.65mg/100ml。
同年12月10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入所体检表、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液提取登记表、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饮酒驾车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伍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4.查获经过、到案经过等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刘某某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海凌
检察官助理:何鹭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5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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