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住黄石市黄石港区**路**栋**单元**室。因吸毒,于2007年5月被禁毒大队行政拘留,因吸毒,于2009年2月被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因吸毒,于2009年6月被西塞山分局处以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7年3月被黄石港分局处以强制戒毒两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9月21日被黄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鄂B*****号小型轿车,沿**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大道**路段时被交巡警支队黄石港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6mg/100ml。民警将刘某某带至黄石市**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刘某某血液样品的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乙醇定量检测为210.79mg/100ml。
被告人刘某某现场被查获,后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56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茅民
2020年11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在黄石市黄石港区**路**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597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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