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21302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村**组**,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由随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鄂S*****号小型轿车(载李某某)行至随州市涢水一桥路段时,撞上桥中间护栏,造成护栏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路人见状报警,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进行调查时,发现刘某某有酒驾嫌疑,将其带至随州市中心医院组织医护人员对其提取血样并密封送检。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从送检的刘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13.65mg/100ml。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鄂S*****号丰田牌小型轿车右侧前部受损痕迹符合与护栏发生接触所形成的痕迹特征。
经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4月15日,刘某某与随州市**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由刘某某赔偿随州市**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刘某某身份信息表、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查询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湖北省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协议书、湖北省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凭证、鉴定意见告知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二份;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抽血照片;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华
2019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08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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