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8〕31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21988********,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荆门**管业有限公司*部**,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住荆门市掇刀区**号**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2日被荆门市公安局漳河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漳河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6 月1日21时37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鄂E*****号红色宝马越野车沿荆门市漳河大道由西向东行至漳河大道与仙杨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0.9 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酒精现场测试单、血液提取登记表、车辆照片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信锋
2018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