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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031982********,汉族,初中文化,荆州市**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小区**号,住荆州市沙市区**路**号**栋**单元**室,2017年2月17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荆州市交通管理局三大队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19时29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鄂D****5灰色宝来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荆州市沙市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段时,被执勤的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民警查获,遂现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12.0mg/100ml。随后民警将刘某某带至荆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鄂D****5灰色宝来牌小型普通客车;2.被告人刘某某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呼吸酒精检测报告、检定证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刘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刘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依法应当从重;因被告人刘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齐涛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路**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972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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