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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二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9********,汉族,小学文化,系湖北**材料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村**号,现住湖北省老河口市**镇**村**组。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于2020年3月20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罚款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位于老河口市**镇**村的湖北**材料有限公司吃饭时饮酒。当晚22时许,刘某某无证驾驶鄂F****5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从公司出发,经宝石路、302省道、北京路、沿江大道,后沿汉江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在化工路路口掉头后沿汉江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易乐酒店门前路段时撞上路中间护栏,造成车辆和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某驾驶肇事车辆离开,当行驶至沿江大道维纳斯酒店附近路段时因车辆故障停止,后被执勤民警发现。经酒精检测仪检测,民警发现刘某某酒驾,将其带至老河口市一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从刘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5.04mg/100ml。

    事故发生后,刘某某电话联系朋友杜某某,让其承认护栏系杜某某驾驶鄂F****5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撞坏,民警在办案中发现护栏系刘某某撞坏。经老河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在此次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2020年3月20日,刘某某赔偿护栏施工方损失2700元,对方为刘某某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10报警受理单、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杜某某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光盘3张;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刘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冯丽华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 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老河口市**镇**村**组家中,联系方式17362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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