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0时20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持B2证驾驶号牌为鄂R****9的白色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天门市西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天门市体育馆附近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7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归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段某某的证言;3.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动投案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2个月,条件符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齐洁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门市**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3477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