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91********,汉族,专科文化,海南**有限公司法人,海南省海口市人,现住海口市秀英区**大道**号**小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琼A*****小轿车先到海口市秀英区永万路清真老王家饭店与朋友吃饭,期间刘某某喝了五瓶啤酒。接着由朋友班伟驾驶琼A*****小轿车载刘某某一起到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名堂KTV 唱歌喝酒。期间刘某某又喝了十二瓶啤酒。到次日凌晨0 时30 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琼A**小轿车载着朋友王某某等人从名堂KTV 停车场离开去海口市龙华区海秀东路呱呱叫吃夜宵,途经龙昆北路、南大立交桥、海秀东路,当其驾驶车辆行驶至龙华区海秀东路彩虹天桥路段时,被民警拦下检查,民警依法对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显示为208mg/100ml 。随后,民警依法将刘某某带到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对其抽取血样检验,经鉴定,证实其血样中酒精含量浓度为2ll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3.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香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海口市秀英区**大道**号**小区**栋**房,联系电话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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