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刑诉〔2020〕262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路**号。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9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罚款人民币34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温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停放在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温瞿西路1917号溢香园中餐厅前路段的浙C1****号小型轿车准备驶往**街道**村。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该车辆倒车时,其车辆后部与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的浙C1****号小型轿车右侧后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车主郑某甲等人发现肇事现场并报警。被告人刘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但拒不配合呼气式洒精测试。被带至医院后,被告人刘某某又拒绝配合抽血。后民警将其按住后才完成对其抽血。经检验,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7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就民事赔偿和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身份情况、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查询情况、谅解书、收条、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发还清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解协议、授权委托书、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保险单、提取血样登记表、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陈某某、郑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勘查图、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现场执法记录仪。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明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乐和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被告人现羁押于瓯海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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