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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二刑诉〔2020〕63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3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乡**村**号。2019年2月19日,因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2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号小型轿车,在途径黄岩区新前街道杏头村村道处时因操作不当发生翻车,造成其车辆损毁及自身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血液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呼气酒精测试检验单、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及抽血检查照片、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前科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俞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超

检察官助理:罗京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

2.网上一体化移送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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