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号小型轿车,在途径黄岩区新前街道杏头村村道处时因操作不当发生翻车,造成其车辆损毁及自身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血液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呼气酒精测试检验单、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及抽血检查照片、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前科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俞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沈超
检察官助理:罗京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
2.网上一体化移送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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